本報特關鍵字行銷約評論員王雲帆
  防止量刑腐敗的唯一路徑西裝就是要規範量刑程序,並以細緻的量刑標準來約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25日召開的實施量刑規範化工作座談會獲悉:從2014年1月1日起,全國法院將全吳哥窟面實施量刑規範化工作。
  量刑規範化的推進有典型的漸進式改革特征。5年前,全國只有4個中級法院和8個基層法院被確定為這一改革的試點單位。到2009年6月1日,試點擴展到全國120多家法院。又經過近一年時間,量刑規範化改革在全國法院全面試行。如今,將量刑規範化由咖啡機“試行”推向“實施”,實是順理成章之事。
  量刑規範化改革的目標,在於通過規範司法行為,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來促進司法公正。司法不公的表徵,不獨有無辜者蒙冤,也有重罪輕判、輕罪重罰。對於刑事審判而言,定罪準確和量刑適中長灘島本就是司法公正不可偏廢的兩大主要指標。
  但在過往的司法實踐中,法官的程序把控常常過於偏重定罪,而忽略量刑。有的檢察官和辯護律師也認為,量刑只是法官的事。對控辯雙方而言,量刑部分有一句“懇請法院依法從重(或從輕)判處”足矣。在決定被告人生殺予奪的大事件上,居然罕見辯論,也少有舉證,也難怪“同案不同罰”會常有,量刑腐敗也時有所聞。
  法官在量刑上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是毋庸置疑的。以刑法中的故意傷害罪而論,其法定刑覆蓋了所有主刑——從最輕的管制一直到最嚴厲的死刑。就算細化到故意傷害致人重傷,也可根據案情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這要從理論上說,判3年和判死刑,都在法定刑幅度之內。對於具體的當事人而言,這就是天壤之別。刑法和司法解釋雖然也在量刑標準上進行了努力,但慣用的“情節嚴重”“情節較輕”“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等術語背後,仍是模糊不清。
  當沒有程序的制約,對法條的最終解釋權又掌握在法官手裡,腐敗就難以避免。防止量刑腐敗的唯一路徑就是要規範量刑程序,並以細緻的量刑標準來約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只有“自由裁量”成為一種受限的權力,一種不那麼自由的權力,一種既體現了法官心證又體現出社會正義的權力,司法公正才能日常化地降臨在個案之中。
  量刑需規範化,這種“規範”首先在於規範庭審中的量刑程序。法官還是要退守到裁判的本職,法庭上圍繞量刑的辯論,應交由控辯雙方來主演。量刑規範化也要求,法官在最終的裁判文書中,應反映控辯雙方對量刑的意見及其提供的證據與法律依據。法官同時也應公開其決定量刑的理據,讓當事人和公眾透過公開的裁判文書,即能看到正義的實現過程。
  司法應給當事人一個“看得見的正義”,這也包括了讓量刑的公正清晰可見。  (原標題:量刑規範化保障正義看得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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