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 (記者/謝慶裕)19日,《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考核辦法》(下稱《辦法》)在省政府官網公佈。《辦法》要求,終期考核對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實施“一票否決”,即完成2017年空氣質量改善目標的,視為考核合格,反之即為考核不合格。
  據省政府今年2月發佈的《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14—2017年)》確定的空氣改善目標——到2017年,與2012年PM2.5年均濃度相比,廣州、佛山(含順德區)、東莞市下降20%,深圳、中山、江門、肇慶市下降15%;珠海、惠州市PM2.5年均濃度不超過35微克/立方米;珠三角地區以外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達到國家標準要求,PM10年均濃度不超過60微克/立方米、PM2.5年均濃度不超過35微克/立方米。
  除PM2.5外還將考核10項指標
  據悉,國務院辦公廳今年4月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我省19日公佈的《辦法》則為貫徹落實國家對廣東的空氣治理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
  當中,對全省各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考核PM10年均濃度改善情況,同時對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河源、茂名、汕尾、陽江、湛江及順德區等15個市(區)考核PM2.5年均濃度改善情況。
  記者對照發現,國家的《考核辦法》要求珠三角區域9個城市把PM2.5作為考核指標,其他地區以PM10作為考核指標。廣東省的《辦法》與國家的相比,增加了6個市(區)把PM2.5納入考核。
  除了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廣東省《辦法》規定的第二大類考核指標為“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包括產業結構調整優化、清潔生產、煤炭管理與油品供應、高污染燃料工業小鍋爐整治、工業大氣污染治理、城市揚塵污染控制、機動車污染防治、建築節能、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大氣環境管理等10項指標。
  年度考核採用評分法,對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分別計分,綜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終期考核則對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實施“一票否決”。
  不合格地區政府負責人將被約談
  《辦法》同時規定,通過終期考核的地區中,2014—2016年連續三年年度考核均評為優秀或提前且大幅超額完成2017年空氣質量改善目標或2014—2017年空氣質量穩定達到空氣質量新國標一級標準的,可評為終期考核優秀。
  連續發生大面積嚴重污染、重度污染事件且處置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地區,年度考核和終期考核不得評為優秀。
  省財政將考核結果作為安排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對考核結果優秀的將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將予以適當扣減。
  對年度考核不合格地區,由省環保廳會同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等部門約談該地區政府主要負責人,責令該地區提出整改意見,並暫停下年度該地區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對終期考核不合格的地區,由省政府領導約談該地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嚴格按有關規定予以問責,併在兩年內暫停該地區所有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的環評審批,同時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取消國家授予該地區的環境保護榮譽稱號。  (原標題:2017年各地空氣質量考核“一票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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